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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新修订)》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信息来源:中国日报网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5日 浏览:1321 次

《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新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11月25日,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书记、厅长杨贵平在新闻发布会上告诉记者。

杨贵平介绍说,相较于原《条例》,新《条例》将原来的八章四十三条内容修订为十章六十三条,其中保留1条,将原条例37条修改调整为31条,废止5条,新增31条。新《条例》立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从江西实际出发,一揽子提出了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发展、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的硬核措施,比如财税支持方面,第十条规定省、市、县三级都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再比如市场培育方面,第四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部门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总的来讲,新《条例》通篇体现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宗旨,其特色亮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促进发展质量更高。新《条例》围绕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专门设置了创新发展专门章节,从引领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发展、增强专业化能力、应用现代技术、建设研发创新平台、保护知识产权、开放共享科技资源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规定。其中,相关条款总结了江西省近年来开展企业梯次培育的做法,例如第三十条提出“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规模,培育一批专业化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高新技术等企业”。

二是促进惠企范围更广。新《条例》坚持落实基本经济制度,让更多的中小企业有更强的获得感,在总则第三条中,提出要“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第十三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十四条、十五条对资金信息发布、税费优惠政策公布作出了要求。为促进各领域中小企业协调发展,平等享受政策扶持,新《条例》第二十七条就扶持发展种植、养殖、农业加工业、文化旅游、物流、金融等领域中小企业发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促进权益保护更实。新《条例》设立了权益保护专门章节,对审慎司法、受理中小企业投诉举报,清欠账款、改进执法、完善监管等作出了规定。特别是针对一些政府部门及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资金这一突出问题,着眼于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有关规定,新《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明确提出自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这条规定为今后清欠工作常态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是促进营商环境更优。新《条例》结合江西省打造“四最”营商环境和建设“五型”政府,在总则第三条中提出“为中小企业创造政策优、成本低、服务好、办事快的营商环境”,在总则第八条中强调“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各专门章节中,对涉及营商环境的要素保障、服务体系、法治环境等,都分别作出了相关规定。

五是促进扶持合力更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新《条例》更加注重整合各部门资源,形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合力,如第五条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主管部门职责的同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第四十五条中对人保部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作出了规定等;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审慎司法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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