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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确定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
信息来源:江西日报 作者:郑颖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浏览:3387 次

明年1月1日起开征,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


      12月13日,省政府新闻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厅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税实施的有关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征环保税,确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不再征收排污费。

      环保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应税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至1000元,共四类;应税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共六档。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将免征环境保护税。对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保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环保税。

      《环境保护税法》实行“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纳税人应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环境保护税法》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地税局副局长王显和说,环保税的立法和开征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将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落实绿色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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