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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简介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原江西省企业管理协会于1999年8月更名)是1979年6月由省经委筹备,于1980年7月正式成立的全省性、经济类社会团体。江西省企业家协会(原江西省厂长(经理)工作研究会)成立于1984年9月。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实行两个名称、一个理事会、一套办事机构,简称“江西企联”。 江西企联成立至今,已走过40多个春秋。40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国企联、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工信厅指导和关心下,江西企联始终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重要要求,聚焦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紧紧围绕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以“面向企业 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宗旨,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在政府与企业和企业家之间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协会积极发挥“桥梁”、“家园”、“学校”、“平台”、“窗口”、“旗帜”的作用,团结奋进、勤奋敬业、真诚服务,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做大做强企业,强化企业文化和管理创新建设,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提升企业服务效能,不断引领、带动企业锐意改革、砥砺前行、创新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在促进企业家成长和企业家队伍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江西企联坚持贯彻自立、自治、自养的方针。经过40多年的不懈努力,建立了完整的组织体系,发展成为代表江西企业和企业家利益的企业联合组织,形成了有自身特殊的工作方式,围绕政府和企业关心的问题,卓有成效地开展了三方机制、雇主工作、管理培训、信息服务、企业评价、国际交流等多方面的智力服务,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充分认可,受到了广大企业和企业家的欢迎。 2023年12月12日,江西省企联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南昌成功召开。李良彬同志当选为江西企联第八届理事会会长。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在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带领下,江西企联一定会带领企业和企业家与时俱进,坚持服务宗旨,围绕企业和政府工作,全心全意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在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维护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做大做强企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不断开拓进取,开创新局面,再上新台阶,再创新佳绩。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是由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本会愿景:致力于把企联打造成企业与党委政府联系的“桥梁”;企业与企业合作共赢的“家园”;企业家学习成长的“学校”;企业家成就事业的“窗口”;引导和帮助企业和企业家发展的“旗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会址设在南昌市省府大院南一路5号。 本会的网址:http://www.jxqlw.org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六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七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八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一)贯彻落实《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充分发挥本会社团组织的维权功能,依法维护本会会员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市、县(区)和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二)根据授权,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江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积极参加中国雇主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各省雇主组织及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四)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所赋予的职责,对涉企政策的出台提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开展弘扬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精神活动;推荐中国企业500强,开展江西企业100强排序发布等活动。 (六)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七)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出版等服务,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批准后开展表彰、宣传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 (八)开展与省外、境外企业和企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和企业团体开展与省外、境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市、县(区)和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积极开展活动,促进相互合作,发挥整体优势。 (十)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条件: (一)在江西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江西省各设区市、各行业的企业团体; (三)其它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一)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二)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 (三)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因经营范围调整或被依法注销相关业务许可证等原因,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四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25名,秘书长1名。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批准后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第八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