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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简介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原江西省企业管理协会于1999年8月更名)是1979年6月由省经委筹备,于1980年7月正式成立的全省性、经济类社会团体。江西省企业家协会(原江西省厂长(经理)工作研究会)成立于1984年9月。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实行两个名称、一个理事会、一套办事机构,简称“江西企联”。
江西省企联成立至今,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已走过30多个春秋。30多年来,江西企联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关怀和支持下,在省工信委(原省经委)和省民政厅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面向企业 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宗旨,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在政府于企业和企业家之间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为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企业家成长和企业家队伍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江西省企联坚持贯彻自立、自治、自养的方针。经过30多年的不懈努力,建立了完整的组织体系,发展成为代表江西企业和企业家利益的企业联合组织,形成了有自身特殊的工作方式,围绕政府和企业关心的问题,卓有成效地开展了三方机制、雇主工作、管理培训、信息服务、企业评价、国际交流等多方面的智力服务,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充分认可,受到了广大企业和企业家的欢迎。
2011年8月26日,江西省企联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南昌成功召开。
张海如同志当选为江西企联第七届理事会会长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在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带领下,江西企联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宗旨,围绕企业和政府工作,全心全意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为江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选举通过江西企联第七届理事会领导机构人选的决定
(2011年8月26日通过)
江西企联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对江西企联第七届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等企联领导机构人选选举表决,一致通过:
名誉会长:洪礼和
顾    问:李春燕   谢碧联  曹仁俚  肖天连  黄信龙  刘迪光
会    长:张海如
常务副会长:胡  健
秘  书  长:李其华
江西企联会员企业会费标准调整的决议
(2011年8月26日通过)
按照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会员企业缴纳会费是我会开展活动和提供优质服务的必要保障。近年来,大多数会员企业都能积极履行职责,按章程规定及时缴纳会费,为我会成为省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协会做出了贡献。但由于现行的会费标准是第六届(2005年)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近年来由于物价水平不断上涨,各项费用支出增大,使得服务成本大幅度提高。同时我会增加了新的服务内容,严格控制收费项目,会费收入和服务支出矛盾凸显,参照国内、省内相关社团组织收费标准,我会标准相对偏低。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的精神,在保持基本会员和理事企业会员会费稍作调整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常务理事、副会长企业会费标准,调整方案建议如下:
一、企业界副会长单位会费由5000元/年提高到1万元/年;
二、企业界常务理事单位会费由3000元/年提高到5000元/年;
三、企业界理事单位和企业团体会员单位会费2000元/年;
四、非企业团体会员单位1000元/年。
本决议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江西省企业联合会(JIANGXIENTERPRISE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JEC)、江西省企业家协会(JIANGXIENTERPRISEDIRECTO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EDA)是经江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会是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南昌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本会围绕唯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七条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市、县(区)和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八条根据授权,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江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积极参加中国雇主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各省雇主组织及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二条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出版等服务,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第十三条开展与省外、境外企业和企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和企业团体开展与省外、境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市、县(区)和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积极开展活动,促进相互合作,发挥整体优势。
第十五条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一、单位会员条件:(一)在江西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二)各设区市、各行业的企业团体;(三)其它有关法人组织。二、个人会员条件;(一)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二)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三)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第十七条会员入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核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监督;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材料;五、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本会实行会员理事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会员(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理事;五、制定和修改章程;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四、审核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八、审议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会长和会长办公会。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会长办公会定期召开,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职责:一、研究本会发展中重大的方向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二、研究涉及工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三、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四、研究决定本会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聘用部门主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五、研究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六、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七、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和秘书长办公会。秘书长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负责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各种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精简、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在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一条经费主要来源: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四、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五、利息收入;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依照规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本会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本会资产。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半数以上代表的确认。第三十六条本会章程依照规定程序修改后,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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