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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获准试点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 |
信息来源:江西日报 作者:李冬明 发布时间:2014年5月22日 浏览:1756 次 |
5月21日获悉,经国务院批准,今年,江西、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青岛、宁夏等地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以往各省市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此次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自主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5年、7年和10年三类,结构比例为4:3:3。 试点地区将按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并及时披露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试点地区将组建本地区政府债券承销团,并可在政府债券承销商中择优确定主承销商。目前,我省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工作已在全面推进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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