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承接沿海及台湾岛内台资产业转移,促进台资企业加快发展,1月11日,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就加强投资引导、拓宽融资渠道、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鼓励自主创新、加强企业和项目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六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鼓励台资投资我省重点发展区域和领域,鼓励台资投资现代农业项目和商贸流通领域。对台资企业投资符合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政策的商贸物流项目,优先支持其申请国家有关扶持政策。
积极帮助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机构对台资企业专项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台资中小企业予以贷款延期支持。加强赣台两地银行机构合作,争取台资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成立合资银行。
对符合规定的台资企业,经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涉及园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减免,并落实科技创新、农业、社会公共事业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为减轻困难台资企业税费负担,我省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奖、江西省著名商标等,并为台资企业办理专利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台资企业申请境内外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意见》对加强企业和项目服务提出了具体措施,包括加快项目核准速度、优先保障项目用地、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和放宽企业出资到位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