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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集资
信息来源:江南都市报 作者:郭宁 发布时间:2012年5月21日 浏览:2885 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集资
我省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贷款利率不得超银行利率4倍
     昨日记者获悉,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我省制定《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首次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农业、农村、农民和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新型金融组织。在其经营过程中,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参加任何集资活动。

  据了解,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须指定专门部门承担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监管机构具体承担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风险处置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严格限制。严禁该类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组织或参与任何集资活动;禁止进行账外经营;禁止经营担保业务等;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集资;违反规定进行账外经营的;公司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超出核准经营区域和经营范围;制作或提供虚假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等问题,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市、县(区)监管机构可以约见其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整改的,县级监管机构应当逐级报请上级监管机构对其采取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责令停业整顿、暂停试点资格等监管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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