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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最多两年
信息来源:江西日报 作者:黄继妍 发布时间:2012年6月17日 浏览:2934 次

      6月14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多两年,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将其辞退。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当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据了解,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若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本人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期限。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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