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江西省企联网 http://www.jxqlw.org/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企联概况 新闻动态 企业文化 劳动关系 创新成果 职业经理人 领导讲话 政策法规 在线咨询
特别关注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特别关注
我省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省环保厅网站 发布时间:2014年1月9日 浏览:2938 次

  为切实改善全省空气质量,日前,我省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规定到2017年,重污染天气要实现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其中南昌、九江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每立方米50微克左右。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我省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为了降低城市扬尘,到2015年底,各设区城市渣土运输车辆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对重点建筑施工现场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此外,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4年,各设区市实施黄标车限行区域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50%以上,并逐步在县级中心城区推行。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

  同时,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南昌、九江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其他设区市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对年度未通过考核的,将由环保、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将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省内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打印】   【关闭

江西企联-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官方网站

维护电话:0791-86351537 版权所有 © 2007-2011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 赣ICP备11007887号
地址:江西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100号 邮政编码:330046 技术支持:新派南昌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