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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时间延长范围扩大
信息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9日 浏览:2770 次

  人民网南昌4月28日电 (秦海峰 叶志军)记者28日从江西省地税局获悉,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时间、纳税上限和范围均作出了新调整。与原来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相比,此次新调整的政策支持力度明显加大。

  根据最新的政策,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间从原来的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延长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提高至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由原来只对查账征收户扩大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户。

  据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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