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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布35家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8日 浏览:2290 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民政厅近日联合公布2015年度、2016年度(新设立)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据悉,2015年度(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且已运行)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共26家,具体为: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江西省革命老区爱心基金会;江西省体育发展基金会;南昌市教育基金会;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九江市教育基金会;赣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赣州市红十字博爱基金会;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百福慈善基金会;江西省德兴市教育基金会;江西省上栗县长平人民教育奖励基金会;江西庆金慈善基金会;江西省煌上煌爱心基金会;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江西婺源查之家帮扶基金会;江西泰豪动漫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江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江西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江西科技学院基金会;江西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江西省庐山东林净土文化基金会;江西省南晚丰和慈善基金会;江西光华扶贫基金会;南昌大学潘际銮教育基金会。

       2016年度(在省民政厅新登记设立)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共9家,具体为:江西省李渡教育基金会;江西赣能扶贫开发基金会;江西省安居扶贫基金会;江西曹洞慈善基金会;江西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江西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江西慈爱公益基金会;华东交通大学发展教育基金会;江西民建同心扶贫基金会。

根据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省财政厅指出,企业和个人通过这35家慈善组织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凭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省财政厅还明确,纳税人2015年度通过以上慈善组织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5年度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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