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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
信息来源:江西日报 作者:黄继妍 发布时间:2013年8月1日 浏览:3653 次

  7月31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对2013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进行调整,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50元和130元。

  此次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对象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5元。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其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三个不同的护理等级分别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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