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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11月1日正式实施
信息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3年9月27日 浏览:3134 次
 人民网南昌9月27日电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9月26日审议通过《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该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应当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相适应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

  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应当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依法订立的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 每方三至七人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七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代表不得互相兼任。女职工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十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职工代表。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产生。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组织企业职工民主推举,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资集体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本方协商代表。

  职工企业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会应当给予帮助和指导。企业工会可以在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向企业方发出协商意向书;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在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代为向企业方发出协商意向书。

  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应当向另一方提交包含本方协商代表、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的协商意向书;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应当自一方收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六十日内订立工资集体合同。

  企业不得在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内降低职工工资等

  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草案通过后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方首席代表与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在五日内向本企业全体职工公布,职工方应当同时报送上级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向另一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企业不得在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无法定理由或者非经法定程序,降低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者其他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

  协商发生争议可以向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工资集体协商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双方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者其他人员违反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秦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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