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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调解劳动纠纷 劳资双赢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7日 浏览:4853 次
     永新法院网讯  劳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方做工时受伤,要求资方按工伤赔偿,资方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10月14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关系赔偿纠纷。资方江西永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劳方贺财香人民币2.5万元。

    2011年2月21日,被告贺财香于通过原告江西永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招工信息应聘在原告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3月5日下午,被告在操作机器时不慎造成左手四个指头不同程度受伤。永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字(2011)6号仲裁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根据被告贺财香提供的证据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基本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在审理中主持调解,原告只愿意出1万元,被告要求是4万元,原告想通过诉讼来拖延时间,迫使被告达成调解。最后法院分别做双方工作,释明法律利害关系,从原告作为营利性企业出发,若妥善解决这件事,可以安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被告也免除了工伤认定,打官司之累,也节省了诉讼成本,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劳资双方双赢局面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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