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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定"红头文件"须经合法性审核 谁来审?
信息来源:南昌晚报 发布时间:2019年4月24日 浏览:2440 次

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覆盖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如何给这些文件立规矩?23日,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江西省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全面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审哪些?

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江西省提出,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哪些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政府规章外,凡我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谁来审?

审核机构负责“红头文件”合法性审核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制发规范性文件的主体。

我省明确落实审核机构。省司法厅是省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在送政府审核机构审核前,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应先行审核,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负责审核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审核。

审什么?

审核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是否合法

我省提出,严格把握审核标准。审核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

怎么问责?

“红头文件”违法将追究责任

我省提出,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签发。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起草单位未严格履行本单位审核职责或者在提请审核过程中失职、缺位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如审核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必要时,审核机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或者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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