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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宜春市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4年7月3日 浏览:3539 次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

关于转发宜春市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自2012年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赣发〔2012〕5号)下发以来,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个目标,攻坚克难,稳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和谐劳动关系各项工作均取得长足进步。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关键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增长速度换挡期,劳动关系的利益主体、利益诉求和外部环境已经并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关系矛盾进入了多发期和凸显期。各地要按照年初全省人社工作会议要求和劳动关系工作布置会议的安排,进一步加大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力度,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基础建设和源头治理,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引向深入。

宜春市在推进万载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上取得初步成效,为推广万载县试点经验,今年宜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为更好地指导各地工作,现将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联/企协、工商联《关于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实施方案》(宜人社字〔2014〕5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借鉴宜春市的做法,努力开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新局面。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   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4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联/企协、工商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人社、工会、企联/企协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赣发[2012]5号)精神,推广万载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试点经验,开创我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新局面,现将《关于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春市总工会

 

 

 

 

宜春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宜春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4年4月8日

 

 

 

 

 


关于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赣发[2012]5号)精神,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稳妥推进本市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作,以企业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促进宜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结合党的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万载试点经验,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根本,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主线,促进我市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力争两年时间实现规模以上企业及工业园区企业普遍建立劳动合同制度,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工会组织健全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基本建立,社会保险覆盖面有所扩大,企业民主管理程度有所提高,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处置机制完善,企业文化建设不断发展,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休息休假等制度有效落实。

结合本市实际,各县市区至少确定5户工业园区企业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试点工作,以创建“市和谐企业”为标准,树立典型,做到以点带面。各地通过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试点工作,总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经验,为在今后全面推广创造条件。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基本制度

1.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推进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园区企业及中小企业普遍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合同职工名册,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行为,预防因劳动用工管理内容不合法程序不到位发生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纠纷,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劳动用工备案率100%。(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总工会、企联/企协、工商联配合)

2.通过开展集体协商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实施《江西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理顺集体协商操作规程,指导试点企业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就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企业民主管理、社会保险与工资福利、工时与休息休假、工作纪律及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协议),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备案,并依法履行告知程序。(由总工会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联/企协、工商联配合)

3.建立企业裁员报告制度。企业因搬迁、关闭破产、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需要裁员的,裁员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应履行报备手续,预防发生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方面的群体性事件。认真落实国家工时休息休假制度,因生产经营特殊可申报实施特殊工时制,增加工时安排的灵活性,提高企业应对市场的能力。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监管,重点落实“同工同酬”、“三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超10%”等规定,从源头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总工会、企联/企协、工商联配合)

4.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扩大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制度覆盖面。指导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由总工会负责,企联/企协、工商联负责)

5.推进企业建立全员社会保险福利制度。通过试点,督促企业关心关爱职工,保障职工的基本保险福利权益,稳定职工队伍,建立职工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积极为全体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主动承担履行社会责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总工会、企联/企协、工商联配合)

6.建立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制度。在部分企业及试点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劳动争议调解员,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争议调解员业务素质培训和工作指导,帮助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劳动用工管理,提高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内部预防、化解能力。(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总工会、企联/企协、工商联配合)

(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指导与调控制度

7.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贯彻《江西省工资支付条例》,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尽可能避免发生违规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8.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严格落实企业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切实防范和妥善处置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广大职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促进职工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9.加强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督促企业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病防护,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由总工会、企联/企协、工商联负责)

10.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引导企业树立以人为本、永续发展的理念,引导职工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增强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鼓励职工投身各类知识与技能学习,增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加强职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素质教育,关注新生代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精神追求,提高职工心理调适能力。(由企联/企协、工商联负责)

(四)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处置机制

11.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机制。健全三方会议制度,充实三方职责、任务,完善运行程序及工作规则,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会议成员单位。人社部门应切实履行会议机制中的牵头职责,会同工会、企联会/企协会、工商联及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共同研究部署本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重要工作,及时掌握和协调解决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每年要有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工作检查。企业比较密集的工业园或乡镇街道可组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机制,合力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联/企协、工商联负责)

12.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警调处机制。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加强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劳动关系状况的监控;建立企业欠薪预警机制;加强对劳动争议多发行业和区域监控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协调有力的预警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妥善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突出问题和舆情,确保劳动关系矛盾不蔓延、不升级、不转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联/企协、工商联负责)

13.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劳动用工、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突出违法问题的专项执法检查,做好重大违法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查处工作。充实劳动监察力量,强化基层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建设,深化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4.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综合评审机制。各地应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试点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紧密结合,鼓励企业按照市、省和谐企业标准逐项进行对照、梳理、补缺,加强跟踪指导服务,做到各项创建工作落实到位。对取得明显成效的试点企业,县市区应树立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宣传,符合市、省和谐企业标准的可推荐参加市、省和谐企业的评审、授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联/企协、工商联负责)

(五)工作保障机制

15.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一项重大系统工程,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建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应参照万载做法成立由党委政府牵头,组织、宣传、综治、财政、人社、法院、信访、工信委、中小企业、安监、地税、工商、工业园、文化、工会、企联/企协、工商联及其他企业组织等部门、单位参与的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合力推进。或者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制定目标、明确责任、共同推进。(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联/企协、工商联负责)

16.建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考核制度。结合社会综治工作考评,建立非公经济组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考核评比制度。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与创建活动一并考核,已被授牌的省、市和谐企业应作为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文明单位、诚信企业、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等涉及企业和经营者创先评优的重要条件和依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联/企协、工商联负责)

四、实施步骤

1.动员准备阶段(2014年3月至5月)。召开全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部署会,学习宣传万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验做法。各县市区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各县市区应摸清规模以上与园区企业总量、掌握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宣传,确定工业园区试点企业,做好试点企业的工作指导与服务。

2.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6月至9月)。各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共同推进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善有关社会保险、薪酬福利、工资支付、休息休假、工作纪律、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部规章制度。至少在试点企业组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指导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或工资专项集体协商。培训企业劳资人员,提高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处置能力;探索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

3.达标检查,总结考评(2014年10月—12月)。按照市协调三方的总体方案、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与评比细则、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考核办法,开展自查自评,并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及办公室报送情况总结,做好迎检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各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密切协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方案和具体意见,分层次分阶段扎实推进,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本地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舆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各地要把宣传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采取不同方式,开辟不同渠道,深入到园区、企业,深入到各类行业协会,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经验,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精神,大力宣传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关爱职工的和谐企业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3.强化监督,保障工作落实。市、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召开阶段工作调度会,实行量化管理,增进跟踪问效,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各县市区要善于抓点带面,注意典型引路,通过园区企业的试点培育和发展一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先进典型。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市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8日印发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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