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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江西省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与工业园区评审复核制度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2年7月10日 浏览:4132 次 | ||||||||||||||||||||||||||||||||||||||||||||||||||||||||||||||||||||||||||||||||||||||||||||||||||||||||||||||||||||||||||||||||||||||||||||||||||||||||||||||||||||||||||||||||||||||||||||||||||||
赣人社发〔2012〕57号
关于建立江西省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与工业园区 评审复核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赣发〔2012〕5号)中“在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选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时,要把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表彰作为必要条件,并作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的重要内容及标准。对授予和谐劳动关系的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复核退出制度”的要求,使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承担起创建活动的日常组织实施工作,深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常态化,确保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决定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在全省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评审复核工作,对达标单位给予表彰并颁发证书(牌匾),对复核为已不符合标准的单位作出退出摘牌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审委员会 成立江西省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与工业园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评比审核。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为评审委员会委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主席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席担任副主任委员。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主任担任,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相关处室负责人参与办公室工作。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达到AAA级以上; 2.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6%以上,建立了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3.依法建立了职工名册; 4.建立了集体协商制度,签订了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5.依法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规定参加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6.认真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严格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没有使用童工,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7.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加班加点、休息休假等有关规定,没有强迫职工加班、超过法定时限加班行为; 8.认真执行职业培训制度和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制度,实行就业准入的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 9.建立了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业规章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实行了厂务公开,公司制企业建立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 10.建立了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组织并积极有效地开展了调解工作,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和对职工实施奖惩征求了工会意见,近三年没有发生企业侵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行为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集体上访或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申报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园区内有80%的企业达到赣劳社劳〔2006〕8号文件规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 2.依法签订了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了园区内所有企业; 3.不仅以园区为单位建立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组织,且各企业也建立了调解网络,园区内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均能在园区、企业内或本县(市、区)得到有效解决; 4.园区环境优美、企业文明生产,近两年园区整体经济效益在本设区市工业园区中处于领先地位并保持持续增长势头。 三、评审程序 按申报、评审、公示、表彰、公布五个阶段进行。 (一)申报。凡申报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参评单位,于8月底前向所在地的设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或评审办公室)上报申报材料。设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或评审办公室)于10月15日前向省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与工业园区评审委员会推荐并上报申报材料。 中央驻赣和省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于10月15日前向省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与工业园区评审委员会推荐并上报申报材料。 (二)评审。省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与工业园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为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参评单位(含中央驻赣和省属企业)进行评审工作。 (三)公示。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对评审合格拟表彰的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名单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为15天。如收到反对意见,由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进行复审。 (四)表彰。公示期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进行表彰,颁发证书(牌匾)。 (五)公布。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表彰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各市、县(区)政府或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也可参照以上程序,对本地区达到赣劳社劳〔2006〕8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企业与工业园区进行表彰、授牌。 四、参评单位应提交的申报资料 (一)企业应提交的申报资料 1.《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附件1); 2.劳动合同书(提供不同职务、不同工种的劳动合同10份),职工名册(可报电子版),集体合同; 3.企业协调劳动关系组织的组成人员、开展工作情况等有关资料; 4.有关部门出具了意见并加盖了公章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征求意见表》(附件2)。 (二)工业园区应提交的申报资料 1.《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表》(附件3); 2.行业性集体合同或区域性集体合同及相关资料; 3.园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组织的组成人员、开展预防调解工作情况等有关资料; 4.有关部门出具了意见并加盖了公章的《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征求意见表》(附件4)。 五、复核 凡收到有关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存在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反映的,评审委员会将对其进行复核,对确实已经不符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标准的单位作出撤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园区的决定。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评审活动,要按照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统一部署,抽调作风正派、业务熟悉的人员参加评审活动,支持和配合评审活动顺利开展。 (二)各申报单位应认真对照标准进行自查,如实填写《申报表》,实事求是提供申报资料,主动持《申报表》和申报资料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不得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有关部门的证明意见。 (三)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评审活动的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评审活动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营造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良好氛围,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评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各评审组要深入企业和园区,实地审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工作情况,对创建工作给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反馈。评审组要严格按照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并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通报审查结果。评审组的评审活动结束后,要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提交书面的评审报告。 附:江西省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与工业园区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 揭赣元 省人保厅厅长 副主任委员:陈利克 省人保厅副厅长 吴海平 省总工会副主席 李其华 省企联秘书长 于也明 省工商联副主席 委 员: 罗水泉 省人保厅劳动关系处处长 邓三荣 省人保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 段明其 省劳动监察局局长 彭清诚 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调研员 张 鹰 省企联雇主工作部部长 彭玉萍 省工商联咨询培训处处长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罗水泉兼任。 附件:1、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 2、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征求意见表 3、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表 4、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征求意见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 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申 报 表
企业名称 所 在 地
申报时间:二○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工商执照号码 成立时间 企业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工会组建时间 工会主席 职工人数 人 签订劳动 合同人数 人 劳动合同签订率(%) % 集体合同 签订时间 集体合同 期 限 自 查 自 评 报 告 企业申报 意 见 对照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经自查自检,本企业符合标准,特申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盖 章) 年 月 日 县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评审委员会)(中央驻赣和省属企业主管部门) 审查推荐意见 经审查,该企业符合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同意推荐。 (盖 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协调 劳动关系 三方 推荐意见 经审查,该企业符合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同意推荐。 (盖 章) 年 月 日 省级协调 劳动关系 三方(评审委员会)审查 批准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企业评为全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盖 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省、设区市(主管部门)、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一份。 2、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无公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章。 附件2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征求意见表 拟推荐单位名称: 单位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注:1、此表一式3份,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2、出具证明的部门如发现表中填写的情况不实,应拒绝盖章。
附件3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申 报 表
园区名称 所 在 地
申报时间:二○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省、设区市、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一份。 2、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无公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章。 3、表中“自查自评报告”栏不够时,可另附材料(A4纸)。
附件4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征求意见表 拟推荐园区名称: 园区所在地: 管委会主任:
注:1、此表一式3份,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2、出具证明的部门如发现表中填写的情况不实,应拒绝盖章出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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